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《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》,其中規定,保安員、輔警、治安聯防員、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,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、救災、救人行為,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。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、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,應當視為履行法定義務,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。
近年來,見義勇為的評定與認定頗受關注,一些地方嚴格縮限見義勇為者認定范疇,引起公眾疑慮?,F在廣州市放寬認定標準,將負有約定義務人員也納入見義勇為范疇的做法,有利于避免“英雄流血又流淚”的尷尬,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,有利于引導更多急公好義者挺身而出。
以約定義務人員中的保安員為例。根據2004年國務院頒行的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》,保安的職責就是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,據此不少人認為,既然保安的職責是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,那么保安在上班時間抓小偷、抓兇犯等,就是在履行自己的職責,是應盡的義務,不是做職責外的事情。然而,不能因此將履行抓小偷職責而受傷、犧牲的保安、輔警等人員,排除在見義勇為認定范疇之外。
保安雖然有保護單位平安、維護單位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任務與職責,但這屬于合同約定的義務,并非法定義務。而且,這種職責和義務并非十分迫切、不可推脫的義務。譬如,雖然大多數勞動合同中都會約定保安應該保衛安全,包括抓小偷、罪犯,或救助遇險人員,但法律和勞動合同都沒有要求保安必須抓小偷、罪犯,必須救助遇險人員。
保安、輔警、協管員等負有的約定責任義務,與警察、消防員等負有的法定責任義務有本質區別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必須履行特定職責,不能有絲毫推卸退縮。如警察接到報警時,應當依法抓捕小偷等違法犯罪人員,應急消防人員接到求救時,應及時出警救助遇險人員。法定責任人員實施相應的行為屬于職責所系,如果不積極履責并造成嚴重后果,應承擔政紀處分甚至刑事責任。
當保安、輔警、協管等發現不法侵害或危險時,在可以報警求助的情況下挺身而出,就屬于不顧個人安危的急公好義和見義勇為。對此,民政部等部門出臺的《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》明確指出,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、法定義務之外,為保護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,依法予以保護。
此外,保安、輔警等一般屬于臨時聘用人員,工資、福利等保障有時跟不上,他們如果受到傷害,如果沒有制度兜底,極易落入凄慘境地。而具有正規編制的公安干警在工作過程中遭遇傷害的,均有工傷保險等國家財政兜底,沒有后顧之憂。所以,保安、輔警等約定義務人員若因見義勇為付出了巨大犧牲,他們的合法權益更應得到充分保障,必須為他們提供全面、持續、穩定的褒獎與撫恤。
讓見義勇為者得到本該得到的保障和褒揚,這是人性和常識的回歸,也是公平和善治的回歸。